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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保修12個月到18個月的。按照建設部在95年發布的建計(1995)第167號《關于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十一條規定:新安裝電梯質量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由電梯生產企業保修一年,但不超過交貨后18個月。由于電梯使用單位管理使用不當所造成的損壞,由電梯使用單位負責,生產企業可予以有償修復。當然,也可以供求雙方協商,用協議約定來延長電梯的質保期,若無約定,則按照建設部167號文規定執行。
電梯維修
1.電梯維修是保證電梯長期安全正常運行的重要環節,也是電梯生產企業售后服務的主要內容。所有電梯使用單位必須與其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托代理企業簽訂維修合同。
2.使用單位必須按規定在每年的年檢后,憑年檢合格書、維修合同書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下一年度的《電梯準用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一周內派檢測人員實地檢查,合格后,發給新一年度《電梯準用證》。
3.使用單位自行維修保養電梯必須得到電梯生產企業的委托代理。
4.使用單位發生變化,不再是與電梯生產企業簽訂合同的單位而移交或轉售另一單位時,原使用單位必須負責向電梯生產企業辦理維修保養合同轉讓手續。
5.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托代理企業必須按照維修合同及時處理電梯故障與事故;每個月對電梯的所有設備至少進行一次檢修;一年進行一次電梯的年檢。
6.電梯生產企業或被委托代理企業應根據本企業電梯產品銷售情況和本企業在用電梯的情況,建立維修保養網絡,負責本企業新裝電梯和在用電梯的維修保養工作。維修網絡的維修保養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生產企業的《電梯維修技術規程》、《電梯保養技術規程和檢驗標準》和《維修保養合同》的規定按時維修保養,逐臺電梯做好維修保養記錄,建檔備查。
7.電梯維修費用原則上由負責電梯維修的企業與電梯使用單位在維修合同中協商確定。
8.電梯的大修、改造和更新,均按本《細則》有關電梯安裝的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