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要求
基本要求
液壓電梯產品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所有零件的材料應符合圖樣的要求,材料的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零部件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裝配。外購件、外協件應具有質量合格證。
液壓電梯正常工作條件:
應符合GB 10058的規定。除此以外,液壓電梯每小時啟動運行的次數不應大于60次;液壓系統油箱的油溫應控制在5—70℃之間。
液壓電梯的性能:
空載轎廂上行的速度與上行額定速度vm的差值不應超過8%。額定載重轎廂下行的速度不應超過下行額定速度vd的8%。除非有附加要求,否則電梯的額定速度vs不應大于1 m/s。 注:液壓電梯額定速度vs的定義為電梯上行額定速度vm和下行額定速度vd中的較大值。
各機械、液壓及電器設備在正常工作時不得有撞擊聲和異常響聲。乘客電梯(包括觀光梯)和病床電梯的機房噪聲不得大于85dB(A)。運行中轎廂內噪聲不得大于55dB(A)。開關門過程噪聲不得大于65dB(A)。
液壓電梯的平層精確度應在±15mm的范圍以內。
液壓電梯應有如下安全裝置:
a. 供電系統斷相保護裝置和錯相保護裝置;
b. 緩沖裝置;
c. 超越上下極限工作位置時的保護裝置;
d. 層門門鎖與轎門電氣聯鎖裝置;
e. 懸吊機構失效保護裝置一安全鉗(或限速器一安全鉗);
f. 停電或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能使電梯轎廂運行(下降或上升)的裝置;
g. 液壓油溫升保護裝置或報警裝置;
h. 超載保護裝置;
i. 超速保護裝置。
液壓管路的安裝應符合GB 3766的規定。
其他要求應符合GB 10058的規定。
安全鉗
非直頂式液壓電梯必須設置安全鉗。
安全鉗應與電控和液控裝置相聯鎖。當安全鉗動作時,主動力線路和下行控制電源應及時被切斷。
在轎廂內額定載重量分布均勻的情況下,安全鉗動作后,轎廂底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正常位置的5%。
禁止使用電氣、液壓或氣動驅動的裝置來操縱安全鉗。
直頂式液壓電梯可以不裝設安全鉗,但必須在液壓缸的油口裝設限速切斷閥。
安全鉗的設計及其他方面的內容,應符合GB 7588的規定。
緩沖器
液壓電梯應設置蓄能型或耗能型緩沖器。
液壓緩沖器零件的安全系數,要求在它承受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時引起的重力加速度的情況下,相對于抗拉強度σb,鋼不小于3.5,鑄鐵不小于10。受沖擊活塞桿的長細比(L/d)不應大于8。
對于彈簧復位型液壓緩沖器,在充滿油液的情況下,全壓縮釋放后90s內應復位。 對于緩沖器的其他要求按GB 7588及GB 10058的規定。
轎廂、轎門和開門機
乘客液壓電梯轎廂的額定載重量與zui大有效面積之間的關系應符合GB 7588的規定。
包括轎壁、地板、頂板、吊架和導靴在內的轎廂總成。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機械強度,它和開門機應符合GB 10058和GB 7588的規定。
3 轎廂入口應裝設轎廂門,但對于主要為運貨,通常有人伴隨,且具有一個或兩個相對的轎廂入口的電梯。當同時滿足以下各條規定時,可允許不設轎門。
a. 專為經批準和受過訓練的人員使用的電梯;
b. 額定速度不超過0.63m/s;
c. 轎廂深度大于1.5m;
d. 轎廂內允許的乘客人數符合GB 7588的規定;
e. 轎廂內的操作盤、停車及報警的按鈕或開關設置于離轎廂入口至少0.4m以遠的地方。
f. 對無轎廂門的電梯,其轎廂應設有光電裝置或其他保護裝置,以防地坎與井道壁夾人的危險。
g.應備有自動接通的備用電源,當電梯停電時,能點亮照明燈及對外報警。
h. 轎廂在頂站平層時,轎廂導軌對上部導向裝置提供的向上制導距離不應小于油缸行程余量所引起轎廂向上的距離與150mm之和。轎廂在底站平層時,底坑導軌提供向下制導距離應能保證轎廂在完全壓縮緩沖器后,導靴或滾輪不應脫離導軌。
轎廂在頂站平層時,zui高位置離井道頂部的尺寸以及轎廂在底站平層時底部離地坑底面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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